因为养老保险的分割问题
一对七旬老人吵得不可开交
那么问题来了
离婚时,养老保险可以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来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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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于1979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2009年因双方在购买社保上出现分歧,后只有李某购买了社保。李某自2010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张某年近七十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起诉李某,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法律知识科普
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处理的重要事项之一,除了工资、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予以分割,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的区别
养老保险费是职工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是职工退休前工资积累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离婚时,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在不同阶段处理方式不同。
一、已退休,并且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这种情形下,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未退休或者不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
这种情形之下,如果一方坚持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将来可以领取多少按照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目前无法计算。这种情形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坚持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主张分割养老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规定
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在职期间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一并主张分割。
调解结果
经劝解,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都同意离婚,但李某对张某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表示不理解,考虑到双方都是老年人,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开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后,李某自2024年10月起,每月向张某支付400元至任意一方去世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