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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千千结?法官判后答疑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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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力豪  发布时间:2024-07-03 11:20:29 打印 字号: | |

一个炎热的下午

当法院干警们都在井然有序的忙碌时

一道急切委屈的声音

在诉源治理中心大厅响起

“这个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不是判我胜诉了吗?也认定被告借我10万这个事实了,虽然我不懂法,但借款之前我与被告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这样欠债还本息是天经地义!为什么我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不支持啊?”

原来胜诉的李阿姨

对胜诉金额的利息存在疑问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

看见焦急疑惑的李阿姨,法院干警连忙将李阿姨引进一间空闲的会议室并递上一杯茶水,细心地为李阿姨讲解相关事宜,奈何李阿姨对此仍持怀疑态度,要求法院承认她要利息的诉求。

长时间的劝解非但没能消弭李阿姨内心的委屈与愤怒,甚至误会法院和被告同流合污,侵害她合法权益。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接待干警联络了本案的承办法官郑嘉茵,希望对李阿姨起到好的劝解作用。

郑法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先厘清思路,查阅了当事人的卷宗。随后,将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打印出来,一切准备就绪后,郑法官来到会议室对李阿姨进行解释劝导。

“我就是觉得很不服,现在借款有谁会没有利息,为什么你们法院都承认了他差我钱,就是不承认这点利息,你们法院怎么不帮我这个受害人反而去帮那个被告啊!”

“李阿姨,您先别激动。对于您说的这个利息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和您认定的可能不太一样,首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您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支付利息,且被告还款金额与您陈述“月息2分”的计息标准并不吻合,因此缺乏了相关证据,您偿还利息的诉求我们很难支持。“

郑法官边对李阿姨解释边递过打印下来的相关法律条文,示意李阿姨先拿着看看。确定李阿姨查看完以后,才继续开口劝解道:“李阿姨,在本案中您、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这种利息的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可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但你们也没约定还款日期,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为您确定了一个利息起算时间,您…..”

经过郑法官的细心解释,李阿姨心中的困惑与焦虑也一扫而光,不好意思地向郑法官道歉以后,满意的走出诉源治理中心。

一纸判决并不是司法审判的终点

判后答疑也是每个法官的必修课

射洪法院将持续

深化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

推动案结事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

让人民群众真真正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