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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后,继子女是否要尽赡养义务?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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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芷轩  发布时间:2024-05-28 16:42:46 打印 字号: | |

随着重组婚姻、重组家庭愈来愈多

继父母与继子女这一法律关系形态愈加常见

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

是否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呢

今天这起案件将会给你答案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射洪法院的巡回法庭开到了洋溪镇互助村,原告何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在1995年与被告陈某甲和陈某乙的母亲组成新的家庭。当时的被告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为12岁、9岁,现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均已成家并生育子女,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原告何某:被告几姊妹在我和他妈结婚的时候都还小,都是我打工挣钱把他们供大,现在我老了,他们该不该尽赡养义务嘛?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他和我们妈妈结婚的时候,我们已经十二、三岁了,全靠我们大姐打工养活我们几姊妹,原告从小就对我们不好,我们结婚、买房子、带娃儿,原告从来都是既不出钱又不出力,而且不管老妈,现在想我们来赡养他,不可能!

通过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岳飞鹏了解到,本案原告在二被告小时候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由于双方现在关系非常紧张,加上二被告也认为他们现在经济困难,上有老下有小,没有经济能力给付赡养费。且原告在二被告结婚、买房等事情上,从来不帮忙,所以二被告也不愿给付赡养费。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岳法官对二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讲明继父、继子女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原告履行了抚养义务,被告就应该尽赡养义务。在法律上,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为子女操办婚姻、买房等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为上述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经过村社基层组织及现场旁听群众的共同劝解下,二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费,至此该案调解结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