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联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通知要求,4月16日,射洪法院联合关工委、妇联等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谋划、深入推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联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通知要求,4月16日,射洪法院联合关工委、妇联等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谋划、深入推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射洪法院将通过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交流平台,凝聚全市家事纠纷化解的共同理念和重要力量,建立长期有效联席机制,共同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彩礼数额、嫁妆情况后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董某某与任某某于2019年相识,2021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6日,董某某生育一女董某甲(经鉴定排除与任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任某某在结婚时支付董某某彩礼8万元、购买首饰1万元和购买双方的衣服开支1万元,董某某陪嫁家电作为嫁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后董某某起诉任某某离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给付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在我国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男女双方在达成婚约时,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聘礼或者聘金,俗称“彩礼”,且“彩礼”需以结婚为目的。本案中,任某某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为董某某购买了首饰,并支付8万元聘金,上述两项开支属于“彩礼”。本案中,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一年,任某某支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且任某某不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共同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嫁妆情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董某某应向任某某返还部分彩礼,返还彩礼数额酌情认定为2万元。
【典型意义】
已办理结婚登记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双方短暂共同居住,考虑到彩礼数额、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和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姚某某、赵某、唐某某(不起诉)、杨某某(不起诉)认为被害人周某某在其背后说坏话等原因,四人商量去找被害人周某某打一顿出气。后唐某某携带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与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杨某某一起,将被害人周某某从朋友赵某某家中带至凉帽山半山腰一废弃房屋处,四人分别对周某某实施扇耳光的殴打行为,时间长达30分钟,导致周某某两边脸部肿大。后被告人赵某让周某某将其所有的灰色苹果6Splus手机拿出来,并要求其更改手机ID密码,周某某多次输入错误后,被告人赵某将西瓜刀递给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姚某某拿西瓜刀威胁周某某。事后被告人姚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微信内人民币11元转走,被告人赵某将苹果手机拿走自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教养方式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社会化和人格的形成及其应对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家长对自身角色、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作为家庭教育主导者的素质教育能力和与子女的沟通能力是良好亲子关系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和保证,未成年犯罪的背后往往都有家庭、教育的原因。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施行,明确了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需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的父母长期分居,其母亲对其管教极其松散;被告人赵某成长过程中,其母亲自改嫁后承担了家庭重大的负担和责任,对赵某管教严厉,以打骂为主要方式,赵某缺少与父母的沟通,更未做到父母子女间的相互了解、信任。由于姚某某和赵某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二人又因年龄较小缺乏认知能力,沾染上抽烟、喝酒等社会陋习,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二人从初中辍学后失去学校监管,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承办法官向二被告人的父母现场宣读《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特别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家长开展专业化、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保持良好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毛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发生纠纷,案外人程某某向派出所报警;2024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毛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再次发生纠纷,申请人陈某某向派出所报警;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毛某某在申请人陈某某家门外砸门,申请人陈某某向派出所报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申请,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以下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骚扰、跟踪;2.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宅。
【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毛某某对申请人陈某某进行骚扰、跟踪;禁止被申请人毛某某进入申请人陈某某住宅。
【法官说法】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也可以适用。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具体措施。
案例四: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向某某经认识后便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于2012年11月2日生育一子陈某甲。因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向某某生育完子女后,双方便开始分开生活。子女一直由陈某抚养,向某某至今未履行其抚养义务。后陈某要求向某某支付抚养费,向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子陈某甲由陈某抚养,向某某向陈某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抚养费10万元及从2024年1月起每月月底向陈某支付子女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待发生时据实支付,各自承担一半,至陈某甲十八周岁止。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非婚生子陈某甲由陈某抚养,向某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抚养费15000元,此后向某某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陈某与向某某在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在法律规定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故陈某与向某某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其在成长中的身心健康问题更值得父母关注,因此,作为父母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关系,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
也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力量
在守护未来与花开的路上
射洪法院将奋力前行
把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个角落
让公正的春风吹拂每颗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