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你们啊,因为赡养费这些家事,让你们跑了两三趟。”许奶奶抹着眼泪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如实说。
近日,射洪法院金华法庭通过“巡回审理+调解+即时履行”的方式成功解决一起赡养纠纷,让八旬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案情简介:
八十高龄的许奶奶因病住院,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每况愈下,且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老伴也已经过世,因此只有依靠儿女养老。许奶奶膝下现有三个女儿一个养子。由于养子后续几年未尽赡养义务,各方无法协商解决赡养问题,且现在许奶奶生病住院需要人照顾饮食起居,出于无奈许奶奶诉至法院。
射洪法院金华法庭受理该案后,意识到该案必须快立快审,为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考虑到赡养问题兼具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重需求,化解赡养纠纷不仅要解决履行法律义务问题,还要尽可能修复亲情关系,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是最优选择。
承办法官胥勋成几次跑到医院以及当事人所在村社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胥法官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的基础,于是从法与理的角度入手,对许奶奶的四个子女特别是养子,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各方相互让步,相互包容,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两个女儿当场支付本月赡养费。
法条链接: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养子女不是亲生子女,但是收养关系已形成,就构成了父母抚养孩子、孩子赡养老人的法定关系,在父母年迈之际,子女都应当履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