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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基础²|警示效果拉满:《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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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冰军  发布时间:2024-04-12 16:27:44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觉性,射洪法院沱牌法庭大胆尝试,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并及时更新《督促履行台账》,并在每月初向当月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的方式,向义务人释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主动履行裁判义务,效果明显。

经统计,3月沱牌法庭向12案共计14名义务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金额49万余元。经电话回访,目前已有7件案件的义务人履行了当期给付义务,履行金额达到44万余元,即便未履行的义务人也大多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详见下表)。4月初,沱牌法庭又向8案9名义务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法律小知识:

为什么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