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事,无小事,桩桩件件牵人心。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落实执源治理,射洪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四分四级”诉源治理新路径,着力打造“诉前细排、诉中精解、诉后回访”全周期闭环“售后服务”模式。
诉前化解+督促履行:搭建兑现“直通车”
原告射洪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何某某因不满物业服务,一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查明事实后,秉承着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和睦相处、共建共治共赢的理念,法官从合同诚信和物业服务质量两方面出发,找到案件突破点,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并提出调解方案。
“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有矛盾及时沟通,可别再伤了和气了。”
“好的,我们知道了,法官。”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一次合格的调解,不仅能让法官放心,让当事人服气,更能为当事人自动履行打下基础。射洪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职能,坚持“抓早、抓小、抓源头”,秉持“谁办理、谁督促”的原则,选派业务骨干、员额法官参与和指导诉前调解工作,以问题争议焦点为导向,深入剖析矛盾根源,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做细做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督促及时兑现,达到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实质化解、就地化解的效果。
诉中调解+督促履行:定分止争“明算账”
“想着要和她结婚,给她转了那么多钱,结果说分手就分手……这个钱她必须还我!”原告在法庭上义愤填膺地说道。
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在短暂的一个多月恋爱期间,原告明确和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多次向女方转款,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款项。
为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官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几经电话、“背对背”调解、组织双方“会诊”,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书。
为避免调解协议变为“一纸空文”,在法官的建议下,庭审结束后,被告当场履行完调解协议确定的返还义务。
以定分止争为导向,以实质性化解为目标。射洪法院以“四步调解法”走好案结事了路,在明确是非对错后,衡量被告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调解协议能够当场履行完毕的,鼓励、引导当事人当场履行义务,分期履行的,确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对缺乏履行诚意和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审慎调解,做到全流程疏导、实质性化解的能动司法理念。
调解回访+督促履行:解决工人“烦心事”
春节过后,虽然年味还没有完全散去,但射洪法院已经恢复以往的忙碌,干警迅速从“假日模式”切换到“工作模式”,节后上班第二天,便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回访+督促履行”组合拳,高效化解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解决烦心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前期调解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便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向法院反映情况。
法官在厘清各方责任基础上,调整调解思路,联系被告释明不按照调解书履行可能带来的负面诉讼、执行记录和可能承担的经济成本,督促二人尽快支付。
被告陈某某听后当即向原告高某某履行当期应支付的10000元,何某某表示将在两天内支付,二被告同时表示将一定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后续执行风险。
为切实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射洪法院建立“重点跟踪、季度盘点、年度清仓”回访工作机制,以督促履行工作台账为蓝本,由法官及法官助理定期了解案件后续进展,对未按期履行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走访了解原因并将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同时向其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告知法律风险,激励、督促当事人兑现承诺。
多方调解+督促履行:答疑说理“出实招”
“杨某某你好,之前电话中给你说的迟延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你觉得划不划得来嘛”“我自己下来也查了下,我现在到法庭来给钱,麻烦法官帮我通知一下对方”。
原告黄某某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2023年6月原告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费用赔偿发生分歧。后经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拿到判决后,杨某某并未主动履行,这才有了上面的对话。判决书生效后,法官并未“撒手不管”,而是一直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多次联合联调员帮算“经济账”,合力督促被告主动履行,最终在“轮番助攻”下,被告现场向原告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联调员、网格员长期工作在镇村基层治理第一线,熟悉风土人情,对化解纠纷、督促履行具有天然优势,射洪法院积极与党委政府、辖区基层组织协调配合,借助多方力量,发挥其“熟门熟路”优势,开展督促履行工作,共同促成当事人判后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加速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督促履行,是射洪法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从源头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答卷”。下一步,射洪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导向,践行督促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理念,从“治未病”到“消已病”再到“防再病”,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