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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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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华、何洋民  发布时间:2023-12-20 09:39:55 打印 字号: | |

有钱却不履行义务

拘留两次仍然不知悔改

看看这位“头铁”的被执行人

结局怎么样?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射洪法院于2018年判令葛某某支付徐某某给付各项损失费六十余万元。但葛某某却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徐某某于2019年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射洪法院依法向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葛某某却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询问过程中,葛某某补充申报了财产,称自己无工作无收入,不具备履行能力。后执行干警对葛某某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果与葛某某申报财产情况不符,因葛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射洪法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惩戒;拘留期满,葛某某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因葛某某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射洪法院再次决定对葛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2年, 执行人员再次传唤葛某某进行询问并搜查,查明:仅2022年度,被告人葛某某向其儿媳李某转账23笔共计转款六万余元,且有大额消费支出。上述搜查情况证明葛某某具备一定履行能力但其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3年3月,徐某某以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射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3年6月,葛某某家属与徐某某就生效判决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葛某某家属代为支付第一期赔偿款,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分别对剩余赔偿款作出代为履行承诺,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得到有效保障,徐某某对葛某某予以谅解。2023年6月,射洪法院开庭审理葛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定结果:

射洪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人员搜查核实,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经两次拘留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葛某某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前与自诉人达成可切实履行的执行和解并取得了自诉人谅解,遂判处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系涉民生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一是充分利用执行措施,用搜查手段查明了被执行人实际生活状况,保留了证据;二是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手段,及时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违法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三是充分理解并掌握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充分理解并适用,及时引导申请执行人进行刑事自诉,通过刑事强制措施迫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改变态度,达成有充分履行保障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案件的执结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此案是执行措施、司法惩戒、法律适用在执行过程中充分结合并运用的典型案件,为打破执行困境,促进案件执行到位提供了新的思路,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