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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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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华  发布时间:2023-12-19 09:26:56 打印 字号: | |

有钱也不给?

法院能把我怎样?

多次拒绝履行义务?

看射洪法院执行局

如何破局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射洪法院于2020年判令简某某支付李某某劳务款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简某某却未如期履行义务,李某某无奈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洪法院依法向简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简某某收到文书后,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传唤期间,简某某也表示自己无能力履行,向法院申报无财产。

后执行干警查明:简某某长期使用两个手机,2021年全年收入100万余元,支出100万余元,仅其娱乐消费等支出就超过3万元,2021年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案外人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个人借款3.6万元,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与简某某申报财产情况不符。

因简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射洪法院决定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在被采取罚款措施后,简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简某某自2022年10月起分期向李某某支付案款直至付清为止,后简某某仍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

2023年5月,李某某以简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射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审理期间,因简某某拒不到庭,射洪法院决定对简某某进行逮捕,由射洪公安执行逮捕。9月,徐闻县公安将简某某挡获,射洪公安将其接回,并将其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简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全部案款。10月,射洪法院开庭审理简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结果:

射洪法院审理认为,简某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拒不书面申报财产,被采取罚款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简某某亲属与自诉人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悔罪态度表现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简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遂以被告人简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此案中,简某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及时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对自己的财务情况作出虚假陈述,属于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被采取罚款措施后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简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例属于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追究被执行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成功案例,对其他案件被执行人类似拒执行为的追究,具有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