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与企业的健康发展
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近日,一起历时近三年的
劳动纠纷争议案件
通过射洪法院的巧妙调解
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情
杨先生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由物业公司派遣至水务公司工作。2021年1月的一天,杨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三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遂提起了第一次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水务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驳回了杨先生要求与水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2023年1月,杨先生再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射洪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其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以杨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遂第二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距离杨先生受伤时间已过一年,仲裁委遂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未予受理。杨先生不服,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水务公司作为第三人。
调解
经开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充分了解杨先生的诉求并征询双方意见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合理分析,寻求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最终,经过多方沟通、协商,三方就杨先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同时杨先生也提交了撤诉申请。
在不久前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开法庭也在开庭审理后,明确双方的诉求及矛盾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费用后,原告当场撤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调解的方式不仅能
解决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
避免冗长的法律程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还能使劳动者
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也有助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