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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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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艺文  发布时间:2023-06-30 09:31:50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中,有些当事人常常会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就肯定能快速实现诉求

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具备执行完毕的基础

必然会有部分确实“执行不能”

今天就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射洪发生的

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14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向胡某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然还款期限届满,王某未偿还借款,胡某某诉至射洪法院。

射洪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某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未按期履行,胡某某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数百元的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因患尿毒症正在住院治疗,暂无能力支付执行款项。

经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患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执行法官将案件所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案件仍未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明显缺乏履行能力,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结果表示认同和理解,经严格审查,该案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普法:

执行不能该怎么预防?

01提高投资风险意识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02提高财产保全意识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03提高配合执行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