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造价类鉴定机构:
本院在审理杨志与张益千、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审判庭移送函要求以及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需对建设工程施工部分内容的造价以及其他工程量进行鉴定。现将选择专业机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1.请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填写并现场提交或者邮寄《参与竞争申请书》(附件2)。若不能及时现场提交或者邮寄《参与竞争申请书》的,可以先将电子档发送到人民法院指定邮箱,并提前联系询邀函上载明联系人。
2.《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明确机构名称、联系方式、鉴定用时、收费报价、鉴定工作预案、机构情况、专业人员、既往业绩、所获荣誉等内容。《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案件名称及机构名称。
3.将在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内对参加竞争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分并公告结果。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技 术 室:周洁 马倩
联系电话:0825-6783501
电子邮箱:184577106@qq.com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1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各工程造价类鉴定机构:
射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第2216号,杨志诉张益千、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鉴定。“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遂宁中院名册和省高院名册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2)川0981民初221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申请鉴定人 | 杨志 | ||||||
被申请鉴定人 | 张益千、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 | ||||||
回避情形 | 视情决定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工程名称:80亿WH动力电池厂厂区道路 工程地点:射洪市经开区绿然80亿WH动力电池厂 | ||||||
鉴定目的、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对《80亿WH标准厂房厂区内道路工程新增工程结算表》及《80亿WH标准厂房厂区内道路官网工程新增工程结算表》的部分内容的造价以及其他工程量进行鉴定。 | ||||||
鉴定材料 | 1.《80亿WH标准厂房厂区内道路工程新增工程结算表》 2.《80亿WH标准厂房厂区内道路官网工程新增工程结算表》 3.竣工结算汇总表、施工日志、施工合同等其他材料共计315页 | ||||||
资质要求 | “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遂宁中院名册和省高院名册内符合资质条件或“最高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专业机构。 | ||||||
鉴定基准用时(自然日) | 视情确定 | ||||||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 | 视情确定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7日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法院名称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
联系人 | 周洁/马倩 | 联系电话 | 0825-6783501 | ||||
地址 | 射洪市涪江大道6号射洪市人民法院 |
附件2
参与竞争申请书
ⅩⅩⅩ人民法院:
ⅩⅩ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ⅩⅩ第ⅩⅩ号,ⅩⅩ诉ⅩⅩ 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本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事由。如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自愿接受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理。
(机构盖印)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 (自然日) | ||||
鉴定收费报价/元(含差旅费、出庭费) | ||||
鉴定工作 预案 | (内容较多可附页) | |||
机构情况、专业人才、既往业绩、所获荣誉等情况 | (内容较多可附页) |
附件3
鉴定人承诺书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