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射洪首例通过亲戚朋友出租、出售银行卡实施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800余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刘京(文中均为化名)在射洪市开茶馆,被告人蒲芳与刘京是朋友关系,被告人张梅为该茶馆服务员,被告人刘京系刘君的父亲。2019年,被告人刘京、蒲芳、张梅分别向刘君提供银行卡,刘君将该卡用于帮助网络诈骗犯罪转账,被告人蒲芳、张梅分别获利1600元,被告人刘京出于亲情,仅提供银行卡,未获利。刘君目前在逃。
射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刘京、蒲芳、张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处6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保护个人信息,切莫贪图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走上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