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
不少人因贪图蝇头小利
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
放任它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殊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实名办卡人不仅信誉可能受损
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接下来
法妹儿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
告诉你后果!
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因出售银行卡、挂失套现银行卡内金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康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总和刑期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是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期间,被告人付某按照被告人康某的要求将被告人杨某出售的银行卡挂失补办,并从中取现一万四千五百元,将其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之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因此,法官温馨提醒广大群众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