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通……扑通……”数千尾鱼苗争先恐后跃入水中,自由自在地在涪江中畅游,仿佛回到了母亲的怀抱。
11月12日,本着“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射洪市人民法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一起在涪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督促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某到现场参与投放鱼苗,既是将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真正落到对环境资源的修复中,也是进一步对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人保护生态环境的再次教育和积极引导。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某二人先后携带电瓶、抄网、可视锚鱼器等工具,在武安溪边、洋溪镇涪江岛浅滩处非法实施捕鱼活动。
2021年9月,射洪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兰某某二人被控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等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涸泽而渔无异于杀鸡取卵,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使用电击和可视锚鱼器锚鱼等禁用工具捕鱼对鱼类、渔业资源的破坏力度非常大,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坚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不枉不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同时也呼吁广大钓鱼爱好者合法垂钓,共同保护射洪市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