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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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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延兴  发布时间:2021-12-14 16:10:34 打印 字号: | |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官司赢了

就一定能拿到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法妹儿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不能”≠“执行难”

它们之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

法妹儿通过2个典型案例

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 ↓ ↓ 

 

案例1:赵某申请执行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赵某经何某介绍,到射洪市某村砍树,雇主为杜某。赵某在砍树中不慎受伤,花去医药费若干。赵某将杜某诉至射洪市法院,法院判决杜某向赵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5418.9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未支付赔偿款,赵某遂于2020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射洪市法院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2月2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杜某传唤到法院询问,其表示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杜某户籍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杜某一人独居,年老多病(已74岁高龄),其妻已去世,主要靠帮人砍树挣钱和务农维持基本生计法院将上述情况反馈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杜某现已74岁高龄,身患多种慢性病,需常年吃药控制,微薄的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计,无能力支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经法院解释后,对执行工作也很理解。

 

案例2:贺某、任某、赵某申请执行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范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横过人行道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花去医药费若干。赵某将范某诉至射洪市法院,法院判决范某向赵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97984.99元。判决生效后范某未支付赔偿款,赵某遂于2020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赵某去世,法院依法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赵某母亲贺某、妻子任某、女儿赵小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射洪市法院向被执行人范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为医治赵某,被执行人范某已支出了其全部积蓄。2020年9月19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范某家中和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范某在骑车上街卖豆花路上将赵某撞伤,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病故,立案之初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68岁高龄,户籍地住房已经垮塌,现租房居住,靠领取低保和骑车上街卖豆花维持基本生计。卖豆花的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已损坏,已失去主要收入来源。另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范某不慎摔伤正卧病在床,自己也需花钱治疗,经济较困难,确无能力支付本案高额赔偿款,属于“执行不能”。执行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解释“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后,申请执行人最终表示理解。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目前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处理的主要方式。

执行案件被终本后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结束。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

     同时法院也会终本案件线索核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依法恢复执行。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三)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干警们从来没有放弃过

每过一段时间

他们就会再查一遍被执行人的

银行账户、车辆、房产……

一旦发现财产线索

将立即恢复执行

尽最大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明白,理性认知“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对于您的案件,射洪市法院的执行法官们,一直努力。执行,我们一直在路上……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杨润月